关于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伏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杰鑫鸿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吕彦军、许建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2-2064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640号
上海伏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淮安杰鑫鸿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吕彦军、许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伏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杰鑫鸿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吕彦军、许建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价值人民币66,900元、经济损失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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