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711号
翟九彭(身份证号320303196710303215):
何健(身份证号:320102195712110036):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二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二人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翟九彭向原告缴纳出资1998万元,判令被告何健向原告缴纳出资2万元;二、 本案诉讼费由你二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7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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