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李业枝、王明国、王明瑛、王明霞诉被告孙晨鑫,孙波, 黄超,张继霖,王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 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967号
黄超,张继霖,王炜:
本院受理原告李业枝、王明国、王明瑛、王明霞诉被告孙晨鑫,孙波,黄超,张继霖,王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业枝、王明国、王明瑛、王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9661.39元(已扣除被告一家属预支的20万元);2、判令被告六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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