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37号
王振、王缉源、宋娟:
本院受理原告杨怡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所有本金101200元、交通费1709元;2.判令被告以101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全部清偿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律师费待定。共计10897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七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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