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911号
唐立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诉被告唐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下:一、被告唐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借款本金1854968.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4月8日止,利息88066.47元、罚息707.84元、复利2847.70元,自2022年4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费16059元。二、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有权在上述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218号时代雅居14幢3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31元,由被告唐立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