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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友德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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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891号

罗珑:

本院受理原告张友德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友德支付劳务报酬15,200元;二、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罗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珑进行相应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友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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