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282号
陈春武: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9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总计7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春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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