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225号
项康:
本院受理(2023)苏0105民初3225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大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7543.06,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1日至4月16日替原告承担监护职责时的生活费1550元;3、请求判令王永红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并定于期满后第四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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