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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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辉友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与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11202.36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以511202.3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为9948.48元) ;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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