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827号
南京华纳视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棚:
本院受理原告姜博文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姜博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南京华纳视界培养艺员确认书》及《合同协议书》;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支付的合同款扣除已产生费用后的金额47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退还款项47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