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937号
朱艺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莲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翠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朱艺超支付所欠房租25000元、电贾1085.47元,合计26085.47元;2.判决被告结清所欠前期物业管理费12951.68元,所欠2022年9月到2023年4月物业管理费5371.3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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