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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梦薇与被告梅国梁、辛龙、张惠,第三人南京长颈鹿应于培训中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3115)
发布日期:2023-09-01
浏览次数:1,33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3115号 

梅国梁、辛龙、张惠、南京长颈鹿应于培训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张梦薇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梦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因被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判决三被告对第三人欠付原告32,623.5元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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