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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中成、吴秋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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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703号 

马中成、吴秋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马中成偿付原告代偿款165839.31元,吴秋娟对该代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马中成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700元(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7日,以165839.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马中成、吴秋娟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8日起,以165839.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最终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风险费用另计)、保全担保费1000元,被告二对前述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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