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510号
朱珩: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朱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下:被告朱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109491.28元及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截至2022年6月21日,利息6524.17元、违约金3116.0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09.10元,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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