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946号
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旭东与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一统国际家居*尚欧精品店销售合同》(合同编号:NJ-190008680、NJ-190008477、NJ-190008681)、《家具类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2782、1000620)。二、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旭东47,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6日起,以4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2000元,由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