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孙伯荣与被告袁丽芬、陈进、郭锐、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954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548号
郭锐、陈进、袁丽芬、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伯荣诉被告袁丽芬、陈进、郭锐、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伯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袁丽芬、陈进、郭锐、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孙伯荣50万元及利息损失约4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袁丽芬、陈进、郭锐、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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