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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佳佳与被告吴春艳、胡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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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7071号

吴春艳、胡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84000元,(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15%年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计息99250元;自2022年11月3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止’);2、请求确认原告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南京市秦淮区新声巷5号603室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柙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800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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