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757号
唐壮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怪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壮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壮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怪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9,000元;二、被告唐壮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怪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被告唐壮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怪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唐壮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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