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曹华元信用卡纠纷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6
浏览次数:1,29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511号

曹华元: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曹华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下:被告曹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106072.69元及利息、违约金、现金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截至2022年7月5日,利息427.81元、违约金1109.06元、现金分期手续费291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205.19元,自2022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华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