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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东裕与被告南京升龙锦龙置业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善兵、徐善发、鲍凯、福建省万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29
浏览次数:1,30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591号

福建省万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裕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徐善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东裕支付劳务费1400元。二、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善兵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善兵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徐善发进行相应追偿。三、驳回刘东裕的其他诉讼请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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