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189号
李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2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1,260元及逾期利息(以11,26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李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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