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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陆杰与被告徐振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1
浏览次数:1,35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4779

徐振宇:

本院受理原告陆杰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杰 1,906,465 元及利息(以1,906,465元为基数,自20171012日起至 20198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陆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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