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031号
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63,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3,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51元,由原告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20元,由被告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负担35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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