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2760号
南京苏众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广明与你、周加春、潘韦梦、夏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432798元及利息 (以432798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6月9日为7372元,本息合计4401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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