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3305号
江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86602.51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未还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但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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