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4666号
陈锦培: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君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656元,并支付利息13796.2元(以借款本金180656元为基数,年息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15.4%,暂计算至2023年7月20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承担的律师费1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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