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顺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889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8890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顺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顺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材料款35,934.38元及逾期利息 (以35,934.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拆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 ;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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