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810号
徐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连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下午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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