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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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栾玉秋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栾玉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合作款项1,511,943.33元, 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2 年7月19日利息为113,317.05元,之后利息以1,511,943.33元为基数 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判令被告三在其未付款限额内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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