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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殷杰与被告宋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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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99号

宋喜静:

本院受理原告殷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喜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杰借款本金986,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殷杰对被告宋喜静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马群五棵松128号5幢408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500,000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9元,由被告宋喜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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