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8865号
王海珍(身份证号430322197609136060)、
陈兰(身份证号43038119910607002X):
本院受理原告李培强诉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冉永刚和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郭继春与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8月21日签订的案涉两份《家具类销售合同》和一份“尚欧国际家居软装定制类产品合同单”,解除时间为2022年2月20日;二、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培强退还合同款75,000元,并同时支付以该款中未退还的金额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培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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