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207号
南京古道奢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苏0105民初19207号原告吴瑞轩诉你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权,在其微信小程序“古道奢品助手”首页上登载致歉函,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200000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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