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869号
崔金涛、郭凯敏:
本院受理原告董杰诉你们及第三人南京领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董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分别向原告承担赔偿款22155元及自2022年10月16日起 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逾期利息(截止2022年10月31日为35.94元); 二、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人民法院诉讼费和律师服务费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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