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781号
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朱斌:
本院受理原告高晴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高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告朱斌成为(2022)苏0105执异50号被执行人,对被告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除 (2020)苏0105民初5420号判决履行义务以外,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路费、住宿费、邮费实际损失共计2826元。(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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