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1号
南京市宏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精石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刘斋与被告南京市宏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精石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项目跟投款179841.71元;2、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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