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88号
魏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8301253015)、汤叶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8210111426):
本院受理原告姜超与被告魏东、汤叶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姜超支付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姜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38元,由原告姜超负担538元,由被告魏东负担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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