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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石启松与被告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苏豆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6
浏览次数:1,43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651号

苏豆豆:

本院受理原告石启松与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石启松对被告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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