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651号
苏豆豆:
本院受理原告石启松与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石启松对被告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