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792号
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成伟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10月16日解除;2. 判令被告返还剩余课时费71929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 准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24年4月10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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