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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马陈梦婷与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刘晓玲、梅国梁、张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023-20545)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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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45号

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刘晓玲、梅国梁、张惠:

本院受理原告陈梦婷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陈梦婷与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全日间保育课程合约》于2024年2月25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梦婷32,318元;三、被告梅国梁对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梦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由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梅国梁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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