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078号
刘德贵:
本院受理原告沈小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19年10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按月3000元计息,共93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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