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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超航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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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751号

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超航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中心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超航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中心支付租金195,120元及利息损失(以195,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超航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7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超航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中心负担491元,被告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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