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610号
刘永:
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支付12,700元。二、被告刘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支付200元。三、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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