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641号
汤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564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荣霞款项205,68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5,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荣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被告汤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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