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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瑶月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张惠、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沈洁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2
浏览次数:1,41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111号

梅国梁:

本院受理原告彭瑶月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张惠、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沈洁、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以上六位被告立即返还培训费用181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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