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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薛华友与被告陈年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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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116号

陈年桂:

本院受理原告薛华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4000元,并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息3%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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