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587号
南京圣天佑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港宁装璜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合肥美湖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富朗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州富朗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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