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8657号
钟瑞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瑞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瑞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9,917.44元及利息(以2031.0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91.9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58.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91.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9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399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8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9年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5元,被告钟瑞鹏负担8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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