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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雄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志良及第三人邵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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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63号

邵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雄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志良及第三人邵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新雄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16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2年8月4日的利息7881.63元、罚息388.33元、复利44.65元,自2022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江苏苏宁银行微商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广州新雄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叶志良对被告广州新雄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志良承担上述还款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广州新雄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第三人邵志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新雄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志良给付借款本金549,16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2年8月4日的利息7881.63元、罚息388.33元、复利44.65元,自2022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江苏苏宁银行微商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83元,由被告广州新雄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志良负担(第三人邵志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广州新雄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志良本案受理费93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4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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