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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徐雯与被告马至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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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709号

马至逸:

本院受理原告徐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徐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拖欠本人的钱款金额本金共计262145.19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LPR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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