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3769号
南京森全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梅蒂芬家具经营部、南京市建邺区如霞紫德家具经营部、南京市乐之美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张亚军、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云行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曹瑞、南京森全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就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二长二期)综合楼负一层、一层、二层部分所签《房屋出租合同》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
二、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返还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二长二期)综合楼负一层、一层、二层部分房屋(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
三、南京市建邺区梅蒂芬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返还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二期西北侧一楼部分、二楼部分房屋(面积1636平方米);
四、南京市建邺区如霞紫德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返还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二期西北侧二楼部分房屋(面积1079平方米);
五、南京市乐之美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返还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二期一楼部分北侧房屋〔面积1075平方米(建筑面积1345平方米)〕;
六、张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返还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二期一层南侧房屋(面积85平方米);
七、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返还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负一楼西南侧房屋(面积1500平方米);
八、南京云行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返还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一楼南侧房屋(面积160平方米);
九、曹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返还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南京第二通信枢纽二层西南部分房屋(使用面积433平方米)及二楼202室房屋(建筑面积476平方米);
十、南京森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连带返还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49号负一层房屋(面积290平方米);
十一、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租金16723325元(自2019年6月28日计至2021年6月15日)、违约金80万元,合计17523325元;
十二、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496平方米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其中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5月31日按3.75元/平方米/天计算,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计算);
十三、南京市建邺区梅蒂芬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636平方米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其中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5月31日按3.75元/平方米/天计算,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计算);
十四、南京市建邺区如霞紫德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079平方米为基数,按年租金77万元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十五、南京市乐之美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345平方米为基数,按2元/平方米/天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2021年11月30日,按2.2元/平方米/天自2021年12月1日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十六、张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85平方米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其中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5月31日按3.75元/平方米/天计算,2022年6月1日后按3.9元/平方米/天计算);
十七、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500平方米为基数,按年租金73.33万元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2021年7月31日,按年租金100万元自2021年8月1日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十八、南京云行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60平方米为基数,按年租金15万元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十九、曹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909平方米为基数,按1.9元/平方米/天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二十、南京森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290平方米为基数,按月租金12500元自2021年6月16日计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二十一、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电费498958元(以49895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9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十二、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三、驳回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21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41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2841元,被告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43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44170元,由反诉原告南京汇弘茂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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